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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 第5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十分之二為公積金 。但公積金已達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並得以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另提特別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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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