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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5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一、買回或調換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 二、投標人資格、最低與最高投標額及投標單位。 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式及公債繳回或調換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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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