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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7條

甲類公債買回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 乙類公債買回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償付。 前二項所需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應分別由財政部及各該特種基金預期後,先行撥交中央銀行專戶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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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