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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辦理。 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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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