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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2條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之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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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