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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0條

經辦行應根據付訖之本息票,分別公債名稱、種類、面額、期次、張數,填製「經付公債本票清單」及「經付公債息票清單」,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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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