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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4條

中央銀行於基金分撥時,除應登錄特種基金存款專戶帳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中央銀行基金分撥時,應以其經辦行名義另設一戶,同樣登記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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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