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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6條

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速續撥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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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