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 第33條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3條

公債各期次本息於兌付期限屆滿後,各承轉行如有剩餘基金時,應於半個月內繳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將餘額繳還國庫或退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並檢據連同結算表辦理核結。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