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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11條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中央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 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金, 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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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