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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12條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 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全額負擔。 二、依法令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 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 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 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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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