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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推動住宅政策,改善民眾居住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01・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
規定,設中央國民 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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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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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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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
第二條
之代表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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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 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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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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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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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 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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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 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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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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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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