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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民 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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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一、內政部。二、財政部。三、行政院主計處。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第3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二、關…第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第6條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第7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第8條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提會報告。第9條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究費。第10條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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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