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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民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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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