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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13條

本公司對各受檢機構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省 (市) 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 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 儘速報請縣 (市) 政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 行及各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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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