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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 之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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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