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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5條

檢查人員憑本公司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 生效,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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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