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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3條

本公司檢查金融機構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及風險管理,以保障存款人利益。 二、評估及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方針與辦理方式、程序是否合理或有無 違反金融法令。 三、覈實評估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績效、流動性、盈利 狀況及內部控制制度。 四、從金融機構實際業務中檢討現行法令之利弊得失及應興應革事項,作 為建議修訂有關法令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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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