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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7條

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並提供有關憑證、書 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受檢機構應據實編製提供,必要時檢查人員得 影印之,受檢機構均不得藉詞拒絕、推諉、虛列或漏列。 受檢機構編製或提供不實報表等資料,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及受 檢機構拒絕或推諉編製、提供報表等資料,其責任應由受檢機構或其管理 階層負責;檢查人員並得視為緊急或重大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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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