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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3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至當地國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部備查;銷戶或更換 帳號時,亦同。 國軍部隊單位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辦 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銷戶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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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