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 第4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辦理專戶更名,並通 知財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