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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1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信託基金之預算,應配合年度預算籌編時程,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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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