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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營業基金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各事業設立法律設立。 二、信託基金依法律、契約或遺囑設立。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法律已明定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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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