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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 第13條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3條
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
第八十五條
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 (一)賸餘分配: 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 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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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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