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與稅務
›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一句話看懂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規範了中央政府為了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所需經費而發行公債的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以籌措建設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87-01-26・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中央政府為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發行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特制定本條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公債發行金額,最高額度定為新臺幣五百億元,依工程特別預算所定,分年發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每年發行數額、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斟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
第七百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
第七百二十五條
及
第七百二十七條
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申請補發債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公債之各期還本付息,以第二高速公路之工程受益費全數、汽車燃料使用費、服務費為財源,扣除管理維護費後,均列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財政與稅務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