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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6條

本公債之各期還本付息,以第二高速公路之工程受益費全數、汽車燃料使用費、服務費為財源,扣除管理維護費後,均列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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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