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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8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對於預算之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 並編製績效報告 (格式肆) ,加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於各期結束後 一個月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其屬下 期部分,連同年度決算報告一併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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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