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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31條

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如有附屬單位分預算機關,其財務收支、 餘絀撥補、資金運用,應以集中管理統籌運用為原則,惟其內部管理及績 效考核,仍應按各單位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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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