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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30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考核結果除併年度考成辦理外,並應根據審計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通知審計部。各基金管理機構對其所屬各責任中心 (部門)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由各該機構自行訂定,報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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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