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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7條

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部門,應就各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期編 製報告,並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出改進 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報 業務會報或董 (理) 事會、管理委員會檢討採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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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