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 第10條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第10條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應令退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得再實習 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