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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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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第5條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 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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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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