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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第3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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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