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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12條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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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社為財團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創立基金,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第3條本社之任務如左: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第4條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第4-1條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第5條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第6條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對大…第7條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監事因辭職…第8條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第9條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第10條本社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11條本社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第13條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第14條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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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