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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7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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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