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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巡迴監察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 三年,餘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巡迴監察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 人士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 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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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