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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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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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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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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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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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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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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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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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