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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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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第4條本會設下列處、室: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三、法政處。四、秘書室…第5條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第6條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第7條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二、選舉、罷…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典守印信。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三、款項之出納及…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第10條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1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第12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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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