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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 第11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整建或維護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 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 分別依
第十二條
及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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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
第15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
「整建或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一、申請補助計畫…
第12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額度,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
第12-1條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13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
第14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
第14-1條
(刪除)
第15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
第16條
申請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範圍內存在違章建築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
第17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
← 第10條
看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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