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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整建或維護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 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 五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提供 勞務或財物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 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 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 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公開 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 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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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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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