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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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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