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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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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