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9條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