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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19條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兩廠依本辦法辦理考核及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 中央印製廠副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副廠長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 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 人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兩廠分別定之。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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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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