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