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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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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及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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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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