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2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2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 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 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