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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 ,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 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 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七、工程及建築計畫,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大陸事務計畫,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職技訓練計畫,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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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