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19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9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 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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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