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1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 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 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 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