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20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經建投資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